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厲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鞏固我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成果,加快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新津南。依據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二(er)條 本方案(an)適用于(yu)津南區范圍內發生的生態(tai)環境領(ling)域違法行為(wei)的舉報。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全區范圍內發生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舉(ju)報(bao)問(wen)題由津南區生態環境保護(hu)綜(zong)合執法支隊受理并于7日內核(he)實辦(ban)理,受理舉(ju)報(bao)事項在30天(tian)內辦(ban)結。
第四條 有獎舉報范圍:
(一)企業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行為,如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冒黑煙等;
(二)企業煤場、料場、堆場未采取密閉、苫蓋、噴淋等有效防塵措施,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
(三)企業直排或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行為,如排黑水、排廢酸、堿液等;
(四)擅自停用、拆除、閑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氣或水污染物處理設施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
(五)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環保手續不齊全的“散亂污”企業;
(六)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槽車、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傾倒污水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行為;
(七)非法排放、收集、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
(八)其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危害環境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有獎舉報途徑:
(一)電(dian)話舉報:區生態(tai)環境局28391255;
(二)來信來訪舉報:天津(jin)市津(jin)南區(qu)(qu)海(hai)河(he)科技園區(qu)(qu)海(hai)河(he)創意中(zhong)心2號樓(lou)(lou)三(san)樓(lou)(lou)生態環(huan)境局,郵編:300350;
(三)政務微博:津南生態環境。
第六條 對舉報人提供的有效線索,經津南區生態環境相關部門調查情況屬實的,視情節分別給予100至1000元不等的獎勵:
(一)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屬第四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范圍的,給予200元的獎勵;
(二)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屬第四條第(六)項至第(八)項,給予500元的獎勵;
(三)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
第七條 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由津南區生態環境局負責發放及管理,要做到專款專用。
第八條 舉報人獲得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在本區范圍內;
(二)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或線索事先未被市區生態環境局及其他政府部門掌握在冊;
(三)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第九條 舉報人舉報線索只能在市區兩級舉報途徑中任選其一,符合獎勵條件的同一線索,在市級舉報平臺中獲得獎勵的,區級不再給予獎勵;區級給予獎勵的,市級也不再受理和給予獎勵,堅決杜絕重復獎勵的現象。
第十條 舉報人所舉報企業有多項環境違法行為的,查實后對舉報人不累計獎勵;同一違法行為被多人(次)舉報的,只對第一有效舉報人給予獎勵;多人聯合舉報的,按一次舉報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案件被查處后,違法企業再次出現本方案第四條所列環境違法行為的,可繼續舉報并獲取相應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人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案件處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填寫《津南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并附舉報受理、案件查處、行政處罰等相關書面材料,涉及案件移送的,還應附有案件移送書面材料等。
經審批后,15個工作日內統一以電話通知的形式聯系舉報人,并與舉報人初步核實相關信息,電話聯系舉報人時,工作人員應如實記錄通話內容,填寫《津南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聯系表》相關信息,按獎勵條款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領取時,舉報人應出示其有效身份證件,填寫《津南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獎金發放表》。工作人員應予以認真核對,復印存檔。經驗證無誤后確認簽字,當場給予舉報人獎金。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和舉報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逾期未領取舉報獎勵的,視為自動放棄。
舉報人不愿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領取。工作人員在電話聯系時應詢問、記錄舉報人銀行賬號并核對,由獎金發放單位統一經由銀行轉賬。
第十四條 舉報受理、處罰、獎勵等相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對泄露舉報人情況、打擊報復舉報人行為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獎勵范圍:
(一)區鎮(街)、開發區政府機關、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含聘用人員)的職務行為;
(二)安全監管員、環境保護監督員、環境保護網格員、新聞媒體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第十六條 舉報人舉報的線索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獎勵范圍:
(一)舉報前違法行為已被區有關部門掌握,正在處理中的;
(二)被舉報企業已被責令限期治理或改正,被舉報事項正在責令期限內的;
(三)不存在違法事實的;
(四)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及各級督查已被通報的;
(五)市、區已給予舉報獎勵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的。
第十七條 區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的,或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誘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舉報人個人信息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舉報(bao)受理單位及其(qi)(qi)工(gong)作人(ren)員不(bu)得偽(wei)造舉報(bao)材(cai)料,冒領(ling)舉報(bao)獎金;不(bu)得對(dui)舉報(bao)事項不(bu)予核實查辦;不(bu)得向被舉報(bao)人(ren)透露相關信(xin)息,幫助其(qi)(qi)逃避(bi)查處(chu)。違反上述規定的(de),視情節(jie)輕(qing)重(zhong)依法給(gei)予處(chu)分;構(gou)成犯罪的(de),依法追究刑(xing)事責任。
第十八條 舉報人因競爭、恩怨、利益等原因,虛假、惡意舉報或者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金的,嚴重擾亂環境管理舉報工作秩序的,不給予獎勵,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di)十九條 本方案自(zi)公布之日起實施(shi),有(you)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方案由津南區生態環境(jing)局(ju)負責解釋(shi)。
在此,呼吁社會公眾積(ji)極(ji)參與到生態環境保(bao)護中來!
來源(yuan):津南區(qu)生態(tai)環(huan)境局